【基本案情】
2003年4月25日,金XX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03年9月1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金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4年4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7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作出第185号裁定终止审理。裁定送达后,金XX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同年7月19日,金XX因该案已裁定终止审理而被释放。至此,金XX共计被羁钾452天。2005年9月,金XX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审查, 2006年6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07年7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维持第185号刑事裁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再审裁定,提出上诉。2008年6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XX无罪。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金XX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向金XX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判决赔偿请求人有罪,经再审后改判该请求人无罪,在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决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向金XX支付赔偿金44888.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