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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59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3425日,XX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59日被逮捕。200391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11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44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7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作出第185号裁定终止审理。裁定送达后,XX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同年719日,XX因该案已裁定终止审理而被释放。至此,XX共计被羁钾452天。20059月,XX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审查, 20066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077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维持第185号刑事裁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再审裁定,提出上诉。20086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XX无罪。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XX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向XX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判决赔偿请求人有罪,经再审后改判该请求人无罪,在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决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向XX支付赔偿金4488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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