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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巨额财产并获得不合理利益应认定对财产系赃款明知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743人看过

【审判规则】

1.数名行为人使用假护照办理银行账户,通过提现、汇款等途径转移为他人存储的巨额赃款,并因此获得明显不合理的利益。案发后,数名行为人声称其不知道所转移赃款系违法的。行为人使用假护照开户,作为普通公民,其应当知晓其行为的违法性。之后,数名行为人利用银行账户以提现、汇款方式转移巨额款项,并因此获得明显不合理的利益,其应当觉察出该行为系不合法的。虽行为人不承认事先知情,但其外在行为表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款项具有违法性。而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部分行为人供述其对赃款的性质系知情的。据此,应认定数名行为人对赃款的性质明知,其明知自己转移的为非法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共同犯罪中,一名行为人在接受境外犯罪分子指令后,召集其他数名行为人使用假护照开立非法账户,进行赃款的存取活动,以达到转移赃款的目的,上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接受指令的行为人指使其他行为人非法存取赃款,并收取高额非法利益,且所得利润明显高于其他行为人,应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行为人虽实施转移赃款的活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主犯,应以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从犯,应以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审判规则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为《刑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实施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时,明知其经手的财物为赃物,过失不构成本罪,但非法获利或是其他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仍继续实施的主观心态。所谓应当知道,是指外部行为的发生足以使行为人知晓其行为的违法性,但行为人认为其不知晓,因其主观存在过错,法律推定其知晓犯罪行为。法律推定行为人知晓犯罪事实,系因为“明知”此一概念属于行为人主观心态,外界无从得知,行为人可操控性较大,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定罪量刑,需明确予以规定。因而,应当依据外界行为的表示及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违法事实。行为人应当知道犯罪行为的,可根据行为人是否实现其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益进行判定,行为人明显获得不合常理的利益时,应当认定其明知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中,数名行为人利用其外国人身份办理假护照并开设银行账户,采取提现、汇款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巨额款项,并收取数额不菲的费用。虽行为人声称其事先不明知涉案款项系非法所得的赃款,但其开设假银行账户、获取明显不合理的利益等行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系不合理、不合法的,其应当知道赃款的存在,因而应当认定行为人对其所转移的款项为赃款系知情的。行为人明知为赃物,仍实施窝藏、转移等行为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系对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身份的界定,系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而进行的区别。区分主从犯,一般不影响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只是在量刑上有所考量。对于主犯的认定,要求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谓主要作用,是指组织、领导犯罪活动,或教唆、指使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主犯不一定为实行犯,但其应当对其所教唆、指使行为承担责任,即对整个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主犯作用较小或是起次要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因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而对于从犯的量刑要轻于主犯。

共同犯罪中,数名行为人均系外国人,为非法获利,在中国境内以假护照在银行开立账户,为他人骗取的巨额款项予以转移。其中,一名行为人在接受境外犯罪分子指令后,纠集其他行为人开立非法账户进行存取活动。被指令的行为人亲自实施并指使其他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且在事后负责利润分配活动,其所得利润明显高于其他行为人。实施指使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法律对于主犯认定的规定。其他行为人虽亦实施了犯罪活动,但其系在主犯的指使下实施的,且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法律对从犯的认定,构成从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十五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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