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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项付款条件成就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1月30日|分类:工程建筑 |1851人看过

【仲裁规则】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完成退场工作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材料,发包人及时通知质检站对已建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评定质量合格后,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部分工程不合乎设计文件和国家防水标准的相关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余款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 

【关 词】

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款 退场工作 竣工材料 质检 工程质量 质量合格 防水标准 条件成就

【基本案情】

中建XXX实业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中建XXX实业公司承包XX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大厦施工工程,在中建XXX实业公司完成退场工作后,向XX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竣工材料,XX集团有限公司及时通知质检站对已建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评定质量合格后,XX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建XXX实业公司完成了退场工作。XX集团有限公司以地下室外墙渗水、火灾导致建筑物局部受损的问题始终未解决;中建XXX实业公司不交竣工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后期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无法通知质检站进行质量评定为由,对中建XXX实业公司后续维修工作不评定、验收,拒绝给付中建XXX实业公司工程款。

中建XXX实业公司就此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XX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建XXX实业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本金;(2)裁决认定中建XXX实业公司对XX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厦地下二层、地上五层工程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同时裁决上述工程未售出或已售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款项不足50%的房屋,中建XXX实业公司有权依法申请拍卖,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裁决XX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中建XXX实业公司为解决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办案费,并由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全部仲裁费。

之后,XX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请求:(1)反诉部分:中建XXX实业公司应承担XX集团有限公司因大厦(B座)部分柱子出现烂根、蜂窝、麻面而支出的加固费用;(2)答辩部分:扣除《退场协议》中严重失实的重复计算、错误计算和多算;(3)由中建XXX实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在完成退场工作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材料,经评定质量合格后,发包人付清工程款。部分工程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防水标准要求的,发包人可否拒付该部分工程款。

【审判结果】

仲裁裁决:(1)中建XXX实业公司要求XX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大厦地下室二层及地上一层至五层工程余款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对中建XXX实业公司要求XX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的仲裁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中建XXX实业公司应依照《协议书》提供大厦地下室外墙渗水的补强和修补方案,经工程质量质检部门、设计部门、监理部门和XX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后立即施工。中建XXX实业公司完成补强和修补工作后,XX集团有限公司应在三日内通知工程质量质检部门对该补强和修补质量进行鉴定,经评定质量合格后,XX集团有限公司应在三十日内付清其应付的工程款。在审核、施行补强和修补方案以及鉴定补强和修补施工质量的过程中以及在支付工程款问题上,双方均应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的诚信原则,互予配合,提供便利。任何一方不守诚信和约定,不予配合,造成障碍,另一方有权依法寻求救济,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2)中建XXX实业公司应承担因处理大厦(B座)部分柱子出现烂根、蜂窝、麻面问题所需费用,并应承担大厦的水费、排污费和电费、二层火灾部分的检测费;(3)本案仲裁费和实际开支费。中建XXX实业公司预缴的请求仲裁费和实际开支费和XX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反请求仲裁费和实际开支费,抵作上述应缴费用;(4)驳回中建XXX实业公司和XX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规则评析】

中建XXX实业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XX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条件为:在中建XXX实业公司完成退场工作后,向XX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竣工材料,XX集团有限公司及时通知质检站对已建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评定质量合格后,XX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本案中,针对XX集团有限公司所指出的地下室外墙渗水和火灾导致建筑物局部受损始终未解决的问题,仲裁庭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地下室工程质量和建筑物因火灾局部受损进行了鉴定并至现场查看了有关情况,根据鉴定结论和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协议书》中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仲裁庭认定因地下室防水分项工程不合乎设计文件和国家防水标准的相关要求,XX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状 仲裁裁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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