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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619人看过

【审判规则】

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利用职位之便,获取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并据此使用其可以操控的证券账户,长期多次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得巨额利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其应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关 词】

刑事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从业人员 职务便利 股票交易 巨额利润

【基本案情】

X系某基金公司职员,于200712月至201311月期间担任基金经理,负责股票投资的决策和操作。苏X在职期间,长期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有关基金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证券账户,先于或者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者卖出一百三十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达七亿余元,并获得巨额利润。

之后,苏X携带相关资料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侦查机关根据苏X提供的相关账户,冻结了银行户名为“王X”账户内的资金2 800万余元。

【争议焦点】

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并利用获取的信息,多次使用可操控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获得巨额利润,其行为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苏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万元;冻结在案的银行户名为“王X”的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予以追缴,其余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苏X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苏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此罪应具有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等身份,且系行为人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系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

同时,法律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要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虽然《刑法》尚未明确规定利用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严重情形,亦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刊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规定辨析案件中是否存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中明确了下列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即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额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属于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具有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身份。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可获取有关基金内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业人员据此控制手中可操作的证券账户,长期多次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因此获得巨额利润,利润累计达到三千余万元,属于前述“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情况,系情节严重情形。综上,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八十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S0906131)

【罪    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权威公布】 最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2015923日)

【检 码】 P0714+4134SHYZ++0315B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 人】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苏X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苏X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9月起,被告人苏X就职于某基金公司。200712月至201311月,苏X先后担任该公司均衡基金、蓝筹基金经理,负责股票投资的决策和操作。20093月至201210月间,苏X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王X”等人的证券账户,先于或者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者卖出13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7.33亿余元,获利3 652万余元。

20131128日,被告人苏X携相关银行、证券账户资料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上述犯罪实施;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苏X提供的相关账户,冻结了银行户名为“王X”账户内的资金2 800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苏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万元;冻结在案的银行户名为“王X”的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予以追缴,其余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苏X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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