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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心塞事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556人看过

      2016年10月的一天,李女士在郑州中院咆哮法庭,大喊:我们都离婚一年多了,凭什么你欠的债要让我还!你还要脸不!

      原来李女与张男于2014年3月份结婚,后因婚后生活无法磨合,整日鸡飞狗跳,双方又与2015年8月份离婚。离婚后李女舒了一口气,以为终于恢复平静生活,不料更心塞的事情发生了。

      2016年3月,李女收到了一张区法院寄来的传票和起诉状,打开一看,大惊失色,原来张男在2015年1月份跟别人借了一百多万块钱,而且钱还是打到李女的银行卡上的。 关键是李女对此一无所知啊,李女怒气冲冲的质问张男,张男支支吾吾的说借的钱用来炒股了,赔的差不多了,确实还不上了。

由于欠条、银行转账记录齐全,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很快一审庭审结束下发了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对此一百多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女气的快吐血了,上诉,必须上诉!

      二审庭审中,李女声泪俱下,辩称自己对这一百多万毫不知情,也没花这里一分钱,不应当让无辜的她承担这笔债务。激动处控诉张男,渣男,不要脸,当初两人痛痛快快离的婚,又没有分财产,现在两人一点关系都没有了,凭什么要让她跟他一起还债。 张男见此情景称,李女确实不知情,钱也是我用的。追债人急了:你俩当时是两口子,钱还是打到她卡上的,现在想把她推干净是吧?没门!

      很快,二审判决也下来了,维持原判决!李女欲哭无泪,原本以为与张(渣)男短暂的婚姻就是一场噩梦,没想到这梦还有没完没了的续集。如今,一个普通上班族,就背上了一百多万元的债务,以后还如何追求幸福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解释意见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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