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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之间就各自继承遗产份额达成的协议有效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631人看过

【审判规则】

被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可能实现的继承期待利益即各自可继承的遗产份额作出约定,达成一致协议,该遗产分割协议在满足合同成立、有效要件且所附条件和期限成就时生效。在此情况下,遗产分割协议对各继承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分配事宜应依协议约定分割。 

【关 词】

民事 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继承期待利益 遗产份额 系争房屋 协议约定 合同成立 合同有效 生效合同 折价款 产权归属

【基本案情】

X芳、乔X香和被继承人乔X系同胞兄妹,三人父母乔XX和谢XX已分别于200212月和19915月去世,乔X2011925日去世,其生前未婚,无子女。系争房屋(上海市三门路XXXXXX室房屋)为乔X原住房拆迁后安置其父子二人的拆迁安置房。乔XX患有精神疾病长期住院,故该系争房屋在其去世后无人占有使用,处于闲置状态。20071218日,乔X香在向物业管理公司(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了系争房屋归乔X芳所有,其放弃对该房屋的一切权利。2008年年初,系争房屋由乔X芳个人出资作为自有产权房买下,并将房屋登记在乔X名下。

次年328日,乔X芳和乔X香在乔X去世后,就系争房屋的继承分配事宜经协商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第一,乔X芳和乔X香二人与被继承人乔X系同胞兄妹关系,乔X患精神病多年,在其患病期间始终由乔X芳负责照顾并任其监护人;第二,据2002年底对乔X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三门路XXXXXX室的房产进行的评估显示该房屋评估值为近十四万元人民币;第三,乔X芳在200212月已将折价款六万元给付乔X香,乔X香承诺在收到六万元人民币折价款后,待乔X去世,系争房屋归乔X芳所有;第四,因乔X芳和乔X香二人系同胞姐妹,故乔X香收到乔X芳六万元人民币后无需再出具收条;第五,乔X芳和乔X香就乔X去世后,系争房屋归乔X芳所有无其他争议事宜。现被继承人乔X已去世,乔X香认为乔X芳虽已交付共计七万元人民币,但系争房屋价值已涨,遂要求乔X芳另行给付十万元,乔X芳拒绝。

X芳以其已按协议约定将系争房屋折价款给付乔X香,但乔X香拒不履行协议约定,未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利变更登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各自可继承的遗产份额作出约定,并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各法定继承人应否按照该分割协议的约定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系争房产产权归原告乔X芳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亦可以不均等。”据此,继承人可协商约定各自继承遗产的份额,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法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对于继承人协商分割遗产的协议的效力应从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三方面分析:第一,就合同的成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在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合同即为成立;第二,合同的有效系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判定,系相对于合同无效而言的,即合同的有效需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合同主体要适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第三,就合同的生效方面,《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即在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而依法成立且有效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须待特定的条件或期限成就,合同方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被继承人去世后,在无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其遗产的继承分配事宜由继承人间达成一致协议,应依继承人间的协议约定分割遗产。同时,作为协议当事人的继承人各方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均无权更改或解除协议。

被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未婚无子女,且父母已过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可能实现的继承期待利益即可继承的遗产份额作出约定,该约定在满足合同成立、有效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受法律保护,各继承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首先,从合同的成立上看,协议经由继承人双方协商一致,自签字确认起成立;其次,从合同的有效性上看,各继承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同时,协议系对未来可能实现的继承期待利益所做约定,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原则不产生抵触,满足合同有效的要件。最后,从合同的生效上看,该协议属于附期限且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期限为被继承人去世,所附条件为被继承人对遗产无遗嘱、遗赠等处分行为。同时,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均未丧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被继承人去世的,协议所附条件均已满足,该依法成立、有效的协议已经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分割。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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