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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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管理权限之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发布者:王坤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430人看过

【审判规则】

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建设局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建设局向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要求建设局对第三人的违规建设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并核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亦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构成行政不作为。此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对建设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责令建设局限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关 词】

行政 不履行法定职责 规划许可证 管理权限 行政相对人 违规建设 处理决定 受理 核查 法定期限 答复 行政不作为

【基本案情】

20056月,福鼎市发展计划局作出同意福鼎市医院建设引进人才生活区项目的批复。为此,福鼎市建设局分别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福鼎市医院使用原山前市医院宿舍区建设用地建设引进人才生活区项目(现为“杏林苑”)。200911月,福鼎市山前街道居民XX、曾X弟以福鼎市医院的“杏林苑”项目不符山前街道石亭路宽度要求系违规建设为由,向福鼎市建设局申请限期拆除违规围墙,福鼎市建设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处理。

20102月,XX、曾X弟以福鼎市建设局未处理其提起的对福鼎市医院违规建设“杏林苑”作出限期拆除围墙、使山前街道石亭路的宽度符合城建规划的行政申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鼎市建设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福鼎市医院违反城建规划建设“杏林苑”围墙、非法占用石亭路路面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围墙,使该路面留足8.24m宽度的处理决定。

福鼎市建设局辩称:XX、曾X弟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非适格当事人,且本案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XX、曾X弟提出的福鼎市医院违章加建围墙多占0.74m路面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其对山前街道石亭路宽度8.24m系理解错误;另外,本局向福鼎市医院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驳回XX、曾X弟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福鼎市医院述称:XX、曾X弟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非适格当事人;本院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建设围墙,不存在违章情形。故请求驳回XX、曾X弟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建设局向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要求建设局对第三人的违规建设作出处理决定,建设局在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未予答复,亦未作出处理决定,建设局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福鼎市建设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就原告XX、曾X弟申请对第三人福鼎市医院“杏林苑”的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负有履行职责和义务,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行政不作为的构成有三个要件:首先,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申请;其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最后,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另外,因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授权,而法律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第三人据此提起异议申请时,行政机关不予处理、不予答复的,亦构成行政不作为。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之日起路上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局对项目建设颁发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证明建设局对该项许可证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负有法定职责,故第三人对建设局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有异议时有权向建设局提起申请。建设局受理该申请后有义务核查相关材料、证据并及时处理异议事项,其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不予处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建设局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此种情况下,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责令建设局限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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