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阿姨今年八十岁,老伴早在十几年前就过世了,这么多年来一个人住在天潼路的一间老房子里,两个女儿偶尔抽空回来看看,日子过得还算顺兴。2015年年底,胡阿姨承租这套老房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胡阿姨作为房屋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不愿一个人到陌生环境生活,加之年纪大了行动不便,胡阿姨便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准备用这笔补偿款在老熟人周边买套一室户的小房子。原本想着可以改善居住条件了,十分的高兴,谁曾想征收单位打电话给胡阿姨,告知她的200多万钱款被法院冻结,不能领取。胡阿姨一下子慌了神,一边交房时间已经到了,一边准备买房的款项又拿不到,自己那么大岁数了,住到哪里去啊?
此时,胡阿姨才想起,之前小女儿曾为补偿款的事情和自己不开心,小女儿认为他们一家四口的户口都在里面,应得到全部款项的4/5。胡阿姨心想50万根本买不了房,因此没有答应小女儿。两人曾为此不欢而散。
原来啊,天潼路的这套老房一开始是胡阿姨的老伴张老伯单位分配的,张老伯去世后承租人就变更为了胡阿姨。小女儿的户口曾在其出嫁之时一并迁出去了。过了几年,小女儿又把户口迁了回来,并把丈夫和女儿的户口也一并迁了过来,但从未回来居住。2014年小女儿的外孙出生也将户口报入其中。
果不其然,几天之后法院的传票就送到了胡阿姨手里。胡阿姨一边痛恨女儿的不孝,一边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中,胡阿姨的老邻居们都出庭为其作证,律师也为胡阿姨四处奔走,并调取到了关键证据,证明小女儿一家曾享受过动拆迁安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女儿一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1、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共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法庭上,胡阿姨的老邻居出庭做证,证明胡阿姨的小女儿婚前的确曾居住在系争房屋,但结婚后从未回来住过一天。
2、律师调取相关资料后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小女儿一家曾于1988年因市政动迁分得沈家弄路一套住房;1998年,沈家弄路再次动迁,他们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目前小女儿一家居住于浦东金桥路的一套产权房中。同时,法院认为小女儿的外孙虽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但其亦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且与系争房屋来源关联较远,故小女儿一家均不属于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3、胡阿姨的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胡阿姨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冗长的诉讼使胡阿姨精疲力竭,在这期间生活起居都由大女儿照顾。由于小女儿的做法寒透了胡阿姨的心,在律师的建议下,胡阿姨立下遗嘱,决定在百年以后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由大女儿一人继承。
律师观点
近年来,由于房屋征收所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源源不断,面对巨大的金钱利益,一些原本和睦的家庭却骤起纷争。笔者作为胡阿姨的代理律师,深深记得年已古稀的胡阿姨颤巍巍地擦拭眼角,老泪纵横说道:“宁愿自己一直住在那个小房子里一辈子不动迁,也不愿变成现在这个情况,和小女儿老死不相往来。”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在法律和亲情的纠缠下,很多问题都变得非常棘手。要解决类似问题,我们需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崇尚和睦有爱的家庭,决不能让物质绑架了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