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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XX与蔡XX、张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文环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池XX与被告蔡XX、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蔡XX、张XX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308385.5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3日,被告蔡XX向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贷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0日,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张XX作为被告蔡XX的丈夫,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后,被告蔡XX出现逾期还款情形,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7月28日为被告向银行代偿4858.43元、303527.08元,两笔代偿款合计308385.51元。两被告均未返还原告代偿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被告蔡XX、张XX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任何反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保证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证明、银行收贷收息凭证、银行客户回单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被告签名或相关机构单位印章,证据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同时证据来源、形式及内容合法,所载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其待证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为被告蔡XX向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张XX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担保人原告代偿借款人被告蔡XX尚欠的相应款项后,有权向两被告追偿。被告蔡XX尚欠原告代偿款308385.51元,被告张XX亦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其尚欠的代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XX、张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池XX代偿款人民币308385.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4元,依法减半收取3282元,由被告蔡XX、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擅长处理: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浙江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在读,擅长刑事辩护,及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对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