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0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戴某、渠某、肖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来到济南市市中区某超市、历城区仲官镇某超市、历城区花仙某店等处,采取撬门破锁的手段,先后7次盗窃失主李某(男,41岁)、张某(女,45岁)、王某(男,34岁)等人的现金及电脑、香烟、海参等物品一宗,盗窃价值共计95977元。同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侦办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张某具有盗窃
犯罪嫌疑,到槐荫区经十路西首一电玩城门口将其抓获。经审讯,被告人张某对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亲属葛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一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且研究了市中区区人民检察院济市中检刑诉【2011】183号起诉书。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作案时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张某道德品行一贯良好。和家人都关系和睦,爱护弟弟,孝敬父母,在学校也是遵守纪律,是老师学生中的好学生,同学中的好学伴。之前更是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被告人这次走上错误道路误入歧途这次也是一念之差。受他人不良影响,因年幼无知,没有很好的分清是非,把握好自己,望法庭对张某依法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且基本上没有获利
无论从犯意的产生,以及策划、实施,还有事后的销赃,分赃,张某都是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
这在其他几个同案犯的供述得到证实。望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三、张某如是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且张某当庭认罪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如是、主动的交代了自己的所有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在羁押期间,包括今天的庭审情况,我们都能看出被告人张某都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着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的决心。
四、被告人张某的罪行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五、张某愿意积极退赔,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良好愿望
通过会见,张某就向辩护人表达了愿意积极地想受害人赔偿损失,尽可能的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无奈因家庭条件有限,无法做到全部额度赔偿受害人损失,表示,回归社会后,一定找机会尽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六、张某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接受法律的惩罚
被告人张某主动上缴了罚金,也是悔罪的重要表现。希望法庭着重考虑以上辩护人所述。本着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张家铭从轻量刑。
七、法律的作用惩罚犯罪,但更重要的是教育为主,宽严相济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已羁押10个月之久,已深刻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吸取了教训。
综上所述,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并采纳。
仲裁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律师观点分析
一、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 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安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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