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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123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逐条解读

 


注意:均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供探讨交流。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该条的调整并没有实际意义的改动,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表述更加规范化。】

 

二、将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在原基础上增加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两类人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询问、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协助查明专业技术事实。

【该条为新增内容,在原法规已有的“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下,新增“法院可以指派司法技术人员”,有利于法院通过多种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但一定程度上要注意适当的使用,避免有损审判的中立地位。】

 

四、将第一百一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一定程度上使法规更加周延,虚假诉讼暂且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何况民事诉讼的惩戒措施,必然应当既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也包括单方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五、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 “上诉状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上诉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该条内容的调整使得整个法律条款更加合乎逻辑,原内容是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但第二款又强调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则二审法院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实质上对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本身也予以了应允,此时第一款的“应当”确实略显不合适,修改后的表达确实更加贴合。】

 

六、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该条内容主要有两处调整:第一,将“原审人民法院”修改为“人民法院”;第二,删除了原有的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处的调整应当是与前述内容的调整保持吻合,但是随之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但此时二审法院哪个部门送达,且此时二审法院并没有对方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谁送达,如何送达等问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第二处的调整应当是比较符合司法实践的,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也未必严格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在五日内进行了移送。”

 

七、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款修改为:“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该条内容的调整实际上也是对司法实践现实需求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是强调依据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如果发回重审后的一审法院仍然存在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情形(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此时如果片面强调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必须直接改判,反而不当。比如一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仍然存在遗漏必要的当事人,如果此时二审法院不发回,从两审终审、不能剥夺被遗漏当事人上诉权等角度出发,原则上直接改判是错误的。】

 

八、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条内容的调整是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新增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

 

 

九、在第十五章第三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有关机关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 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并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该节内容的新增是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之规定作出的。】

 

十、将第二百零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 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该条内容的调整是新增了第二款,其本质也是与最高院的审级改革相适应。新增的第二款内容实质上就是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进行了迁移。为了配合四级法院的审级制度改革,关于提级管辖和再审程序的相关内容调整建议详细学习《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十一、将第二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二百七十六条, 修改为:

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内容的调整主要是将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权进行了拓宽。一方面,将纠纷的类型从合同类或其他财产类纠纷扩展到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另一方面,将原有的联系点新增了“侵权结果发生地“和兜底的”其他适当联系”。更加便于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七条: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本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的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该条内容的调整主要是将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权进行了拓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且此处与协议管辖约定不一致的是,无需具体明确某一个法院,只需要约定中国法院管辖,再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八条: “被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该条内容的调整主要是将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权进行了拓宽,允许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应诉管辖。】

 

十四、将第二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 修改为:

下列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机关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提起的诉讼。”

【该条内容的调整主要是将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权进行了拓宽,第(二)(三)项属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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