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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研究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591人看过

-   背靠背条款 -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基于合同相对优势地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可能会约定如下条款:“工程款的支付以总承包单位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为前提条件”,业内通称为“背靠背”条款。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重要问题,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常常成为诉讼争议焦点之一,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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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背靠背”条款有效观点

“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系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958号判决书认为:“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以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等条款,是指将建设单位(业主)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之条件,通常又称“背靠背”条款,系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工程款附条件支付的有效约定,形式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此外,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向业主/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否则,如果总承包单位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应视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条件已成就。

2、持“背靠背“条款无效观点

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是否付款、何时付款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不能以发包人未付款作为总承包方拒付工程款理由,“背靠背”条款突破合同相对性,亦有违公平原则。

(2020)新民终45号判决书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是否依照其与嘉润资源公司签订的《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一期二系列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土建)施工合同》、《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一期二系列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钢结构)施工合同》收到业主嘉润资源公司款项,不影响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向十一冶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正确。”

3、延申观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此时“背靠背”条款也无效,“背靠背”条款不应当参照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那么,在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时,此时“背靠背”条款也无效,“背靠背”条款不应当参照适用。

最高院在(2013)民一终字第93号案中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而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参照合同中有关支付条件的约定问题予以了否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4727号案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系包括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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