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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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时的房产权利归属

发布者:李仁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1526人看过

案情简介:

小金和小林认识不久感情急速升温,谈婚论嫁近在眼前。两家父母一合计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婚房,于是小金家出120万,小林家出60万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办产证时写明小金和小林共有。两人也很快领证并举办了婚礼。可婚后不久小夫妻就因性格习惯等原因闹得不可开交,离婚难以避免。而此时房价涨了近二倍,房子的归属给对本想好聚好散的新人蒙上了一层阴影。

按照小金的说法,房产证上名字虽然是两个人,可大部分钱是男方出的,房子分割时自己应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小林却认为,产权证上未写清两人份额,房子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李仁正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父母的出自行为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其目的往往是为促成自己的子女早日成婚,且并没有将出资赠与双方子女的明确意思表明。因此,此时双方父母即使是为双方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的仅是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的归属,并未涉及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但既然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资金购房行为也应等同于个人出资。无论此后其是否缔结婚姻关系,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自份额共有该房屋所有权。

当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如果仅约定为共有而未明确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特殊的共同关系(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产生,双方子女在结婚前尚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因素,在此情形下,其不具备法律上认可的上述特殊的共同关系,其对于房屋的共有也只能是按份共有。同理,房屋增值部分也相应按照出资比例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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