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应如何应对工程造价结算?
第一点,如果是固定总价的合同,承包范围里不包括的部分一定要写得很明确,否则,承包商将陷于风险之中。
第二点,要巧妙利用不平衡报价。施工企业和甲方所签的工程合同,是一揽子的买卖,有肉也有骨头,不是每个部分都赚钱,也不是每个部分都赔钱,但是不同的人可能会把骨头和肉分配在不同的地方。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部分企业倒下了,工程成为烂尾楼,工程如何结算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平衡报价做得比较好,时间点又掐得比较准,那基本上就能把肉全部吃到,骨头就扔掉不要了(当然,这很难做到,因为业主在评标时也有反不平衡报价)。实践中一个工程可能很完美,也常常做不完就停掉了,我们曾经碰到这样的案例,一个钢结构工程,采用了工程量清单,也签订了总价合同,但是这个总价合同的报价单存在一个问题:只有施工企业敲章,没有购房人敲章也没有作为附件盖骑缝章,此时购房人不承认收到了这张报价单,双方闹僵之后,购房人重新找来一个施工企业把这个半拉子工程做完了。起诉到法院之后,工程量如何确认呢?法院怎么判?法院通常从举证责任上入手,看解除合同的后果主要因为哪一方的过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单。
第三点,可以约定并运用对工程价款变更报告默认的规定。在我们的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31.3款约定,当发生工程变更的事实以后,承包人在14天内将工程价款变更的报告交给发包人,而发包人收到后要在14天内予以答复,如果不答复,就视为默认。如果承包人不交这个报告的话,那这项变更就不视为对工程价款的变更。
第四点,竣工结算最后能按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报告来结算。如果要做到,就要求合同约定得明确又很技巧,而且证据必须完全没有瑕疵。在这个问题上,就曾经有一个施工企业非常可惜,原本可以多赚4000万,仅仅因为一个失误,就把这4000万丢掉了。一个浙江的施工企业,在北京做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结算报告书提交给甲方,甲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当在28天内予以答复。如果不答复视为认可。甲方单方面请一个审价单位,审价单位审价后给甲方发来传真,而后甲方又将该传真发给承包人,说你的结算报告已收到,但是还缺少什么什么资料,请尽快补齐。承包人后来在法庭上自己也承认确认少交了一部分图纸,法院认为购房人在28天内不答复是有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