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耀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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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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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自首获得从轻处罚

发布者:贾耀利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2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戚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华斌,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戚某某及其辩护人苏华斌、贾耀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月9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戚某某伙同王某某(另行处理)经预谋至上海市杨浦区某烧烤店,趁被害人朱某不备之机,由被告人陈某、戚某某相互配合窃得被害人放在座椅上的女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7,300余元、价值人民币2,770元的诺基亚N9型移动电话1部等物。

2012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戚某某经预谋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西餐厅、某餐厅,趁被害人沈某某、王某不备之机,由被告人陈某、戚某某相互配合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放在座椅上的女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座椅上的价值人民币2,909元的COACH米色女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价值人民币2,760元的GUCCI皮夹1只。

2012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门口,采用砖头砸车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虞某某停放于该处某轿车内的公文包1只,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

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戚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戚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后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沈某某、王某、虞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销售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戚某某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戚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戚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已退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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