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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贾耀利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13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C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A经朋友介绍认识,A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6万元(以下币种同),约定于同年9月18日偿还,并出具借条和收条,被告A、B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金及赔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76万元,现借款已届清偿期,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一直不予偿还,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A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万元;2、被告A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支付原告以76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的借款利息;3、被告A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支付原告以76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A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A于2010年7月19日立据向原告借款76万元,承诺同年9月18日前还款,同时约定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五年以上)的四倍;若到期不还,每日除还相应利息部分之外,另需支付罚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五年期四倍);如违约超出30日,另行赔偿借款总额的20%;原告在催讨及执行本借款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等,案外人(原被告)A、B各自在被告C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作担保,担保内容包括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金及赔偿,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A76万元后,A出具收条一份,届期,因被告A未能还款,A、B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催讨无果,遂引发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及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A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案外人A和B亦未在法定期间内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当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A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利息计算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另原告于诉讼中撤回要求A和B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76万元;
二、被告A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以7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以7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58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益颢颖
人民陪审员  陆炳文
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邬学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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