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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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城管强拆广告牌 违反程序即违法

发布者:张太中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435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0年,原告南京某广告公司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机场路与绕城路交叉口设置了一座高立柱三面广告牌,依法办理了规划、设置发布等相关手续,后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该广告牌位置正处于雨花台区花神庙立交中间。2014年5月16日凌晨,在无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将该广告牌突然强行拆除。后原告就强拆问题多番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2015年8月28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张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详见附附录):

  一、原告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二、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广告牌被拆是被告所为

  1、原告通过自行调查得知广告牌是由被告所拆。2、信访答复情况显示广告牌是由被告所拆。3、其他部门证明广告牌是被告所拆。

  三、被告实施强拆无法律依据

  1、超越职权。2、程序违法。

  综上,原告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实施了对原告广告牌的强拆行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其强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2015年12月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雨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对原告涉案广告牌实施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违法。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行终8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强拆案例,案件的背景是2014年南京举办青奥会前对城市市容市貌的集中整治。相关部门无任何手续、无任何告知,在夜间将涉案广告牌突然拆除,从程序上而言明显违法。令人不解的是,相关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本应敢作敢当,但在诉讼过程中,却拒不承认是其实施了强拆行为。最终人民法院明辨是非,依法作出了裁判——为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点赞。

  附:【律师文书】一 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围绕诉讼请求,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①关于土地使用权。1999年6月20日的土地《租赁合同》和2000年9月25日雨花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原告合法取得涉案广告牌土地使用权的事实;被告辩称涉案土地权属归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所有并无证据证明。②关于行政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证明了涉案广告牌设立之初经过相关行政审批的事实;至于审批过期,是历史遗留问题,因为自2004年以后,南京市广告牌相关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高速公路广告牌经营许可证,全市所有类似广告牌都超过审批期限。③关于所有权。《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户外广告牌租用终止协议》、《授权代理书》,证明了涉案广告牌于2000年由原告设置的原始情况,以及涉案广告牌在2014年5月16日被强拆期间由原告租赁给江苏XX广告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是涉案广告牌的产权单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广告牌被拆是被告所为

  1、原告通过自行调查得知广告牌是由被告所拆。2014年5月16日凌晨,涉案广告牌被突然拆除。此后,原告公司花费大量精力,走访了多个部门,经过多方查访,才得知广告牌是由被告组织拆除的铁的事实,并于2014年5月25日开始即给南京市委书记信箱写信反映,寻求解决(详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关于广告牌被拆后联系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详细记载了原告的查访情况,有具体的时间、接待单位和人员以及查访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去调查核实,如有造假原告愿负法律责任)。

  2、信访答复情况显示广告牌是由被告所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信访事项的处理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处理途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原告于2014年5月25日、2014年6月17日、2015年6月25日三次信访,市委书记信箱均转送被告处理,且被告三次答复中从未否认广告牌是其所拆,亦显示出广告牌被拆是被告所为的不争事实。

  3、其他部门证明广告牌是被告所拆。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是南京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其下辖的南站指挥部,是涉案广告牌所在处的建设部门,该部门对涉案广告牌的拆除情况最为了解,其明确答复“广告牌是由城管部门拆除”,因此广告牌是由被告所拆毋庸置疑。

  三、被告实施强拆无法律依据

  1、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处罚的职能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高速公路违法广告设施进行处罚的职能部门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因此,被告对涉案广告牌实施拆除超越职权。

  2、程序违法。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16日凌晨强行拆除了涉案广告牌,其强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催告义务、无强制执行决定、在夜间强拆等,同时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原告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实施了对原告广告牌的强拆行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其强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代理人: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太 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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