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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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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暴力恐怖犯罪组织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24人看过

组织、领导暴力恐怖犯罪组织行为认定

——王某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间谍案

关键词: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案由】间谍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3年2月10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章

裁判规则:

散播和推行其暴力恐怖主张,积极发展组织成员,策划、指挥实施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暗杀、绑架、爆炸等暴力恐怖行为,筹建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组织、领导暴力恐怖犯罪组织,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组织恐怖组织,自1996年始以撰写、出版书籍、在网站上发表文章等方式,宣扬其暴力恐怖思想,提出“恐怖平衡”等主张,鼓动实施暗杀、绑架、爆炸,破坏机场、公路、桥梁以及使用邮包炸药进行暗杀活动等恐怖行为,并提出绑架的对象和手段。同时,被告人积极发展恐怖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以其本人为首的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被告人先后多次为其他成员提供武器,制定枪击、暗杀、爆炸等¥力恐怖行动计划,并指使他人实施。

被告人还与我国台湾地区情报局秘密协作,自1983年起,被告人为我国台湾地区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多份大陆军事资料,并提供了国内关系人名单。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与我国台湾地区间谍情报机关达成秘密协议,接受其提供的经费和派遣的任务,为其刺探情报,介绍关系人,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被告人散播和推行其暴力恐怖主张,积极发展组织成员,策划、指挥实施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暗杀、绑架、爆炸等暴力恐怖行为,筹建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组织、领导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其行为又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均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九十七条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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