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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亲属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17人看过

伙同亲属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认定—杨某娟等绑架上诉案

关键词:绑架勒索钱财立功【案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中刑终字第130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曰期】2009年4月29日【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杨某娟(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王某川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总第70辑)

栽判规则:

犯罪嫌疑人与其家人一同抓获同案犯,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可认定为立功,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川伙同他人为勒索钱财,将被害人骗至出租房内,将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捆绑,准备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被害人趁其不备逃脱。后上诉人与其父将王某川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上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可认定为立功表现。

裁判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川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其他罪犯的,属于立功表现。上诉人杨某娟有自首情节,并且与其父一同抓获原审被告人王某川,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可认定为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査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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