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私房交易的条件
私房买卖除要具备房屋买卖的一般生效要件外,在私房买受人和标的物方 面还冇一些特殊的限制。
私房买受人的条件
若买受人是私人,一般要求具有所在城市的常住户口。但农民可否在城镇购 买私房以及异地的城镇居民可否到本地城镇买房等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显得十分 突出。在我国已颁布的法律中,对这些问题并无专门的明文规定。在以往的实践 中,一般要经有关部门特别批准方可进行。但近几年来,各地对买受人的条件有所 放宽。另外,对单位购买私房,国家历来加以限制,这从1950年政务院的《限制 购房办法》到1983年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都是??致的。
对私房买卖标的物的限制
私有房屋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准或限制买卖:
房屋所有权有争议,权属不明的,房屋不能出卖。实践中,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况:原产权人已经死亡,继承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继 承人对房屋分割有异议,而法院又未作出最后的分割判决的;私有住房的共有 产权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意见不统一的;房屋的归属不明确,或产权人、继承 人各有异议。
已经决定征用、改建的房屋,不准出卖,如国家确定当年内实行成 片改建的房产,或已批准为城市改建、扩建地域内的房产,或已列入规划拆迁 范围内的房产。
临时房屋,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都不准出卖。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屋机关。
其他依法不准出卖的私房,如经房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决定,限制所 有权转移的房屋,不准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