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是代理人默示的基本义务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经销代理 |374人看过

【默示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是代理人默示的基本义务】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时,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是其默示的基本义务。代理人的不作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代理人要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是其正当权利,但以被代理人未给付代理费而拒绝向被代理人退还有关代理事项的文件,违反代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诉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案,法案例(2002)3-101)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其默示的基本义务。威海外运在从俄国船长处取得“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和注销船籍的证明文件后,既不代理华埠公司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又不将有关文件交与华埠公司去办理船舶登记,其不作为损害了华埠公司的合法权益。威海外运要求华埠公司支付代理费是其正当权利,但以华埠公司未给付代理费而拒绝向华埠公司退还经海关签章放行的提单及有关易货贸易合同的全套文件、“尼古拉”号船舶文件及注销船籍文件,并将提单之外的上述文件交与原木材公司,威海外运的上述行为违反代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3期第101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