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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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不能视做商业银行与真借记卡持卡人成就了一笔交易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83人看过

【持伪卡取款】【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不能视做商业银行与真借记卡持卡人成就了一笔交易】



凡因借记卡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应该是在金融机构与持卡人之间进行的。


商业银行未给ATM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借记卡信息和密码伪造成借记卡到ATM机上取款,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真借记卡没有用于交易,不能视做商业银行与真借记卡持卡人成就了一笔交易。(顾骏诉上海交行案,法案例(2005)4-40)


被告上海交行因向原告顾骏发行了太平洋借记卡,而与顾骏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凡因涉案借记卡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应该是在上海交行与顾骏之间进行。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借记卡信息和密码伪造成借记卡到ATM机上取款。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ATM机时,没有给ATM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以至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借记卡没有用于交易。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商业银行,不能视作商业银行与顾骏成就一笔交易。(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4期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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