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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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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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244人看过

退房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如果合同对退房的条件未作约定或未作明确约定,在出现相关问题时,购房者也可以按照法定条件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现下列法定情形,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90天)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开发商一方原因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7)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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