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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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39人看过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合同,只不过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为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的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时间晚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的形成也是基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可以视为正式的合同对认购书所作的修改,属于当事人重新达成的意思表示,当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为准。


  在此特别提醒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的某些条款对购买商品房有实质的影响,一定要要求开发商将这些内容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这部分内容将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的删减,最终将失去法律效力。此外,购房者还可以与开发商约定,把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使之具有与正式的买卖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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