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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面挂失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持卡人本人所为,仍应由持卡人承担风险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7日|分类:银行 |378人看过

【口头挂失】【在书面挂失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持卡人本人所为,仍应由持卡人承担风险】



所持信用卡被抢后进行了口头挂失,但未及时按照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书面挂失的,挂失截止时应从书面挂失日起计算。


在书面挂失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持卡人本人所为,但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仍应由持卡人承担风险。(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案,法案例(2001)5-166)


被告梁国治所持信用卡被抢后,虽进行了口头挂失,但未及时按照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书面挂失,挂失截止时应从1月4日起计算。在此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梁国治所为,但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仍应由其承担此风险。(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2001年第5期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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