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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注销登记前,视为企业法人存续,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7日|分类:行政诉讼 |791人看过

【注销】【企业法人被注销登记前,视为企业法人存续,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其被注销登记前,视为企业法人存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被注销的,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未成立清算组织的,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案,法公字(2006)第10-21号)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其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台华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台华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织,不应成为限制其参与民事诉讼的理由。一审裁定认为台华公司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搬迁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57号,2006年第10期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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