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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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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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他人赌博输钱后实施绑架索要赌债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9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引诱他人赌博输钱后实施绑架索要赌债的行为认定

——唐XX、“阿财”等人绑架上诉案

关键词:绑架非法拘禁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赌资

【案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99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唐XX、邱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

裁判规则:

引诱他人赌博,并作弊贏取他人钱财后,以索要巨额赌债为目的绑架他

人,构成绑架罪。

基本案情:

二上诉人经事先预谋,以介绍工作为由,引诱被害人赌扑克牌,并通过 “出老千”(即赌博中作弊)赢取被害人的钱。被害人输掉自身所带钱款后,以记账的形式向二上诉人借钱继续赌博。被害人输掉20余万元后,上诉人等人 以被害人欠钱为由,将其禁锢,并从被害人的汽车内搜走现金与银行存折1本,威胁被害人讲出存折密码,取走存款。后上诉人打电话给被害人的家属, 称绑架了被害人,要求被害人的亲属将133,000元存入指定账户。上诉人等 人收到钱后,将被害人放走,赃款私分。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裁判理由:

绑架罪,是指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

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自由活动的权利;而绑架罪则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本案中,二上诉人预谋引诱被害人赌博,并通过作弊贏取被害人钱财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禁锢,二上诉人是通过拘禁他人的行为达到向其家属索要钱财的目的,故上诉人的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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