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07人看过

案件描述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白XX、肖XX绑架上诉案

关键词: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主动停止预备阶段

【案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白XX、肖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经过预谋为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准备了犯罪工具,意图接近被害人时,误以为被害人发现了真相,停止了绑架行为犯罪,行为人并非主动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属犯罪预备。

基本案情:

上诉人白XX意图绑架被害人陈x x勒索财物,并自制爆炸装置,与上诉 人肖XX预谋购买了犯罪工具,伪造相关证件,上诉人白XX制定了犯罪计 划。二上诉人以租车为名采取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白X X的轿车一辆,并让 白X X留下联系方式,说明借用1天。二上诉人意图将被害人陈X X骗上车 予以绑架勒索财物时,因误认为被害人陈X X已产生怀疑而逃离现场,并通知 被害人白X X在指定地点将轿车取回。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二上诉人经过预谋准备绑架被害人陈X X勒索财物,并进行周密的计划与部署,准备犯罪工具。二上诉人意图诱骗被害人上车,但由于自身原因误以为被害人陈x x发现了真相,事情败露,遂停止了绑架行为犯罪。如果上诉人没有发生认识上的错误,犯罪行为是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但是这些并不影响上诉人行为的定性。二上诉人并非主动停止犯罪,其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由于二上诉人放弃绑架是在犯罪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实行的,不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抢劫罪是指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占有应为永久占有。二上诉人强行劫走了被害人白X X的汽车并允诺用后返还,且事后确实返还了车辆,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 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