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王某与于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年,并约定相应的租金,合同签订后王将车辆取走,交付押金并按月支付车辆租金。2014年王某按照约定将车辆修理后,提前交付给于某,但未要求于某出具接收证明,在要求于某退还押金时,于某声称未对车辆进行修理,双方形成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进行履行合同义务。但当双方出现纠纷时,只能依照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因王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交付车辆时间、车辆维修、于某接收车辆等一系列证据,致使法院判决于某扣除车辆维修金后返还剩余押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注重证据留存,法官只能透过双方提供的证据,了解案件事实,对于无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般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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