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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兼职劳动关系)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者:龚安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300人看过

非全日制用工(兼职)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被很多公司企业作为一种方便地降低人员成本的措施,很多原本由全日制劳动者完成的工作也改为兼职形式,以方便对人员的灵活使用。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形式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特点:

一是用工成本较低。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非全日制岗位工资较低,而且,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福利、津贴、保险等支出几何没有,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非常明显。

二是用工形式灵活。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短,双方都追求短期利益,更倾向于提供劳动与支付报酬的“交易性”特征,双方关系羁绊少,自由度高,劳动者可以在多家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必担心承担额外责任。

三是法律规制宽松。从根本说,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只有工作时间的数量差异,没有性质的不同,但两者在法律规制上有天壤之别,如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可无所限制地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补偿,部颁规范性文件也只要求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强制性法律义务上只规定了涉及劳动者工资支付标准、周期等基本权利问题。

公司企业在使用兼职岗位时,必须注意以下五点,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麻烦。

1、签订书面合同。虽然说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去自由,但有签合同一般来说对公司有利,应该签。这样证明双方合同的性质非常重要。

2、至少每半个月支付一次工资,时薪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在支付的工资条上标明工作时间(或采取其他形式体现工作时间),要求平均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4、购买工伤保险。这项成本不高。

5、有的地方劳动部门要求对非全日制用工也要报送备案,最好按照执行。

做到以上五点,兼职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可以很好地得到控制。某公司在三年前因一项业务开展招聘了一批兼职人员,每天下午至晚上工作四小时。由于看到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可以随时辞退,就省事没签,工资按月支付且是从公司账户上划账。去年以来,该项业务停止,公司口头陆续解聘了该批员工。麻烦事来了,一批员工先后到劳动监察队、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要求权益,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非全日制形式,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拖欠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每天四小时的工作时间也没有严格执行,有时候员工加班也有偶尔超过了每周24小时,公司却没有有利证据证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关于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主张,三十多名劳动者,公司共支付了七十多万的赔偿,额外损失不可谓不大。打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兼职)的公司企业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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