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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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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份分割处理问题

发布者:龚安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58人看过

离婚财产分割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份分割的问题。我国有很多有限责任公司是夫妻俩共同投资于他人共同开办的,而在公司登记上可能只登记了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当夫妻离婚时,没有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欲成为公司股东时就会出现法律上的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 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股权,夫妻离婚时分割的是财产权益,而非公司股东身份。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配偶的另一方并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当然获得股东身份,而只是对股权代表的财产金额进行分割,该财产金额能否转为股东身份,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而夫妻都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对夫妻双方的权益保障更可靠,因为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属于股东之间的契约自由,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对此无权作出干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未引入新的股东,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并未受损,所以,夫妻共同投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在办理公司登记确定股东时应慎重考虑夫妻双方是否都应该登记为股东。因为这时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各占的股份比例多少倒不重要,关键要体现股东的身份,离婚时可以直接对股份进行分割。很多人尤其是女方非常重视房产本上一定要体现名字,但对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名字反而忽略了,特别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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