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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赵军律师辩护:为”以贩养吸”毒贩力陈酌情从轻,冰毒案获最低档刑期

2026-06-09
2026年06月09日 | 发布者:赵军 | 点击: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 袁某(化名)是个有吸毒史的务工男子。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他在某区金马镇一处出租房附近,把一小袋冰毒以150元的价格卖给 fellow 吸毒人员杨某。第二天傍晚,警察突击检查了袁...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袁某(化名)是个有吸毒史的务工男子。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他在某区金马镇一处出租房附近,把一小袋冰毒以150元的价格卖给 fellow 吸毒人员杨某。第二天傍晚,警察突击检查了袁某租住的房屋二楼,现场搜出他私藏的白色晶体5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6.4克,还顺带查扣了电子秤、分装袋和吸毒工具。

检察机关认为:袁某明知道是毒品还贩卖,现场查获的6.4克冰毒依法也应计入贩毒数量(袁某本人吸毒,"以贩养吸"),总计贩毒数量未达10克且无情节严重情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二、赵军律师的专业抗辩

接受指派担任辩护人后,赵军律师(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阅卷会见后确认贩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果断放弃无谓的无罪抗辩,聚焦量刑辩护:

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指导被告人庭审全程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锁定坦白与认罪认罚从宽基础。

"以贩养吸"应酌情从轻处罚:袁某本人是吸毒人员,被查获的6.4克冰毒主要用于自己吸食、仅偶尔小额贩卖养毒瘾,与纯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毒贩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同。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以贩养吸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计入贩毒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在法定幅度内靠近下限量刑。

贩卖数量小、次数少、金额微:本案仅查实一次贩卖(150元一小袋),社会危害相对有限,可酌定从轻。

赵军律师的关键作用在于——在毒品犯罪"零容忍"、查获数量计入犯罪总额的司法环境下,精准援引"以贩养吸"酌情从轻规则并获合议庭采纳,使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档位中得到相对较轻的实刑(一年八个月),而非接近三年顶格量刑。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现场查获的6.4克计入贩毒数量,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系以贩养吸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应意见。

判决主文(已生效):

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扣押的冰毒6.4克、苹果手机1部、电子秤1台、吸毒工具及分装袋予以没收。

(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

四、案件的社会意义

本案再次警示:无论贩卖多少克毒品——哪怕只是一小袋、只卖150元——都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无"起刑门槛"豁免。吸毒者"以贩养吸"、顺手帮人带毒换钱,同样触犯刑法,被查获的私藏毒品一样计入贩毒数量。

同时彰显刑辩律师的价值——赵军律师在定性无法推翻、数量必须认定的毒品案件中,抓住"以贩养吸酌情从轻""认罪坦白"等法定酌定情节扎实开展量刑辩护,防止机械顶格处刑,让刑罚与被告人实际罪责相当,是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之外保障个体合法权利的必要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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