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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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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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被同事打伤是不是工伤?

作者:何金香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6次举报


咨询:我在单位上班,因工作的事情与同事产生矛盾,同事把我打伤,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分析: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单位上班的时候被同事打伤是否构成工伤,关键看员工当时的行为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对何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文中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具体到个案件中,我们首先要看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是什么,然看殴打的原因与员工履行工作有无直接必要的联系。若符合该规定的条件,在没有故意犯罪及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的,则具备工伤认定的条件。

 

比如:2017)粤行终152号行 政 判 决 书认定构成工伤:李某是公司的保安(门卫)。保安门卫岗位职责包含:1、依据《门卫接待制度》及有关规定,对各种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登记、汇报。2、上班时间员工外出都必须有放行条或请假单,才可以放行。3、上班时间(除了总经理、经理及经过特许的人员外)人员外出,必须凭有效的《放行条》或请假单,门卫才给予放行,返回时需要到门卫室进行登记。2015413848分许,李某在公司保安室上班期间,公司一名员工罗某肩挂背囊没有放行条(请假单)要求开门外出,李某要其出示放行条(请假单)时,双方发生口角及肢体接触,罗某先朝李某的脸打过去,李某出于本能还击,继而殴打一起,罗某即弯腰从背囊取出一节长约40厘米的铁管(凶器)追打李某,导致李某倒地受伤。法院认为,损害事故是李某在用人单位公司保安室上班期间(2015413848分许),因公司一名员工罗某开门外出,李某依据公司保安门卫岗位职责要求罗某出示放行条(请假单)时发生。由此可见,李某的确在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2018)最高法行申8657行政裁定书认定不构成工伤法院查明:李某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田某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被同事劝开。后李某持有扁铲与田某撕扯,在田某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田某拿工具斧抓朝李某头部打了一下,导致李某受伤。法院认为,李某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的,因此,李某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李某的受伤不构成工伤。

 

(2018)粤行终126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不构成工伤:虽然严受到的暴力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但该伤害是因严某与郭发生口角后,严某持藤椅砸向郭某所造成,而持藤椅砸向郭某显然超出了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已完全脱离工作状态,那么严某在其持藤椅砸向郭某引发的冲突过程中被刺身亡当然也就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东莞社保局将严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东莞市政府经复议予以撤销,同时责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经案例对比可看出,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殴打很可能超出员工工作职责的范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必要的联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工伤。因此,建议员工妥善处理工作中的争议,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何金香,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5年开始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专注于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法律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