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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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财产,法院终结执行,符合条件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何金香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7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欠钱,法院说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出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告知以后发现公司有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难道只能被动地等公司有钱吗?NONO~~~~现在很多公司都是认缴注册资本,当公司股东没有履行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已具备破产条件但公司又不申请破产,债权人在收到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是否符合条件追加, 可自行比照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追加规定。小编在一劳动仲裁案件中已成功申请追加了某公司的两个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流程大概如下:

1、持法院文书和授权委托资料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申请查询公司的内档(一般包括公司发起人、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股东身份信息、公司章程等等,广东省的律师可网上查询);

2、向法院提起追加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般需准备的资料:申请人和被追加股东的身份信息,个人一般是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一般是交营业执照;追加执行申请书;终本执行裁定书;公司的工商内档等)。


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模板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张小二(化名),XXX。

被申请人:黄某某,XXXX。

被申请人:邓某某,XXX。

原被执行人:中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黄某某、邓某某为(2023)粤2072执XX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黄某某、邓某某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中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张小二与中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裁决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项XXXXX元。裁决生效后,某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查控某某公司只有XXXX元,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于2023年3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某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和公司章程显示: 某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40万元,股东为被申请人黄某某、邓某某二人,均认缴出资120万元,均应在2050年XX月XX日前缴足,均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某某公司至今未能清偿申请人张小二的工伤赔偿款,足以证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加之仲裁阶段向某某公司注册地送达仲裁材料,某某公司已人去楼空,停止经营,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黄某某亦在仲裁案件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疫情爆发后公司负债累累,已停止营业两三年了,这就说明了某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可见某某公司已具备的破产的原因,但又没有申请破产。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被申请人黄某某、邓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股东,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应分别在未缴纳出资范围120万元对某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特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黄某某、邓某某为被执行人,望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何金香,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5年开始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专注于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法律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