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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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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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作者:赵秀玲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5次举报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是否应予批捕的辩护意见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于2018年2月12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赵秀玲律师作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向侦查机关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嫌疑人王某某不符合应当逮捕的必要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可以不予以批准逮捕。据此,特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具备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该项规定。

1、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017年12月份,王某某卢某等人经人介绍在互联网上加入巴克莱国外汇货币兑平台,卢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好友,吸引被害人在该平台注册账户投资,买进卖出外汇,平台可操纵客户投资盈亏,王某某卢某等人通过客户亏损获得利益。王某某2017年12月加入该平台,2018年2月份案发,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而且该案被害人是卢某直接联系,并直接操作,王某某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被害人被骗八万多元,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王某某系初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王某某一向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刚刚步入社会,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尚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王某某积极主动退赔受害人六万元,争取受害人的谅解。

申请人会见王某某时,王某某积极要求律师做其亲属的工作,让其亲属替他退赔受害人,替他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祈求被害人的谅解,王某某亲属为其退赔六万元。

4、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

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有问题,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协助抓捕其他同案嫌疑人。并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悔罪非常好。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具备应当逮捕的条件,对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各种情形,不具备必须逮捕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并非是暴力性犯罪,也没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嫌疑人不具有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制度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所居住的县市,不妨碍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

综上,对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请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赵秀玲

联系电话:13325273636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