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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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律师代理索赔19万余元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9日 3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胡某某受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雇佣,20113月起在公司工作。2015821胡某某在正常工作时被机器碾压受伤,被送往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主要诊断为:脑梗死、右手、右前臂碾压伤、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右拇指近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2015112日,应公司要求转至康复医院康复治疗。胡某某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每月服药费用300多元。胡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

赵秀玲律师接受胡某某委托后,详细了解整个事故发生的经过,胡某某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等情况,向胡某某告知,他与公司之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再申请劳动仲裁,按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索赔,这样拿到的赔偿数额会高。如果按雇佣关系,就要按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走,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法院认定胡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会根据过错程度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胡某某及其亲属商议按工伤程序太慢了,要求按雇佣关系直接向法院起诉。律师按胡某某的要求积极帮助胡某某收集、固定证据,尽快立案起诉,起诉后通过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付1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医疗费40289.6元;

二、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误工费13314元;

三、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护理费9211.7元;

四、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残疾赔偿金112574.3元;

五、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2637.2元;

六、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交通费600元;

七、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后续治疗费7200元、康复治疗费2700元;

八、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鉴定费5046元、鉴定花费医疗费189元。

上述第一项至八项共计193761.8元,扣除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02243.2元,剩余91518.6元被告环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