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6日 1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2014年期间董某某与邢某某合伙经营医疗器械生意,2015年1月31日双方签订协议,对合伙经营期间的款项进行结算,双方以后不再进行合作。后邢某某以该协议起诉董某某及其妻子分割合伙期间已收回及尚未收回的货款200多万元。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被告董某某、纪某某委托后,仔细查阅了双方合伙期间的账目及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收及未收款项账目。积极帮助被告举出有利证据,证实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对所有账目已经进行了分割,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庭审质证、举证,原告自知难以胜诉,主动与被告协商,鉴于原告与被告董某某是亲戚关系,为促进家庭和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起诉。被告对律师的专业给予肯定,对律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裁判结果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纪某某、第三人某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2.53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