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赵秀玲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泰安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6日 4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872日,刘某经原告王某某郭某某担保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72日至201072日,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乔某1及其子乔某2,该笔借款实际也被乔某1乔某2使用。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乔某1乔某2无力偿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刘某王某某郭某某,要求三人还款。人民法院以(2011)泰山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99999.98元及利息,连带支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债权的费用8000元。人民法院以(2014)泰山执字第815号执行裁定,于2018621日扣划原告名下存款74600元。两被告于20181129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尽快还清全部款项。


律师接受王某某委托后,积极帮助王某某收集、固定证据,并查询了乔某1、乔某2名下财产,发现乔某1名下有房产一套,在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保障了该案判决生效后的执行。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1乔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款项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92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20元,由被告乔某1乔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