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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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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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民间借贷案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6日 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8529日,孙某某高某某、杨某担保向泰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变更为:农村商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9530日。该借款实际借款人为乔某甲及其子乔某乙,款项也为他们所用。借款到期后,被告乔某甲、乔某乙无力偿还,泰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孙某某高某某、杨某,人民法院判决杨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99999.97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法院执行期间,因原告杨某与被告乔某甲系多年好友,应乔某甲请求,原告杨某为两被告偿还借款共计205844.44元,为此乔某甲、乔某乙于20181116日为原告杨某出具借条,并承诺尽快还款。经杨某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还。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杨某委托后,积极帮助杨某收集、固定证据,并查询了乔某甲、乔某乙名下财产,发现乔某甲名下有房产一套,在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保障了该案判决生效后的执行。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被告乔某甲、乔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205844元;

二、被告乔某甲、乔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205844元的利息(自201812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及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乔某甲、乔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