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份,罗某与谭某经人介绍相亲并交往,后罗某怀疑谭某同时与其他男人交往,遂向谭某索要为其所花钱款,未果后产生杀害谭某想法。2024年6月21日16时,罗某将谭某接至自己家中,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期间罗某持金属棍从谭某背后击打其头部致其倒地,后持菜刀砍剁其颈部多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谭某符合颈部不全离断即时死亡,其颅脑损伤严重,单独存在亦可致命。案发后,罗某欲自杀并持菜刀砍剁自已左手腕,后离开现场并要求邻居报警,其邻居拨打110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进行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认为给被害人付出较多,并非存心想杀害她,请求从宽处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是因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与精心策划的有预谋的实施犯罪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为被害人付出较多非存心杀害被害人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被害人与被告人交往中存有过错等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作案后委托邻居代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杀害谭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罗某杀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婚恋矛盾引发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辩护人提出的部分合理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秀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