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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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二审成功为当事人减免九个月刑期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771人看过 举报

2025-06-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法院查明,2022年某天,山东省某处楼房发生爆炸,造成三人当场死亡,四人轻伤、七人轻微伤,同时造成楼体损毁,楼外墙墙体损坏,楼内住户财物受损。爆炸发生的原因系常X(另案处理)在室内拆解双响炮(又名“二踢脚”)烟火药所致。经查,2020年以来,常X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拆解双响炮烟火药、购买黑火药制造PVC管引爆装置,用柴油和化肥混合自制炸药,以提供爆破服务的方式非法买卖爆炸物。

被告人朱X承包开采山石工程,因山上石头太硬需进行爆破但无法联系到爆破公司,后通过网络结识常X,并在明知常X等人没有正规手续并使用自制炸药开山炸石情况下,仍向常X购买自制炸药,让常X等人为其在承包工地进行爆破作业。被告人朱X共向常X支付购买自制炸药及爆破费用20次,共计454700元,经核算,朱X向常X非法购买烟火药至少81.96千克、自制炸药至少7479.36千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X明知常X无爆破资质,使用自制炸药爆破,仍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朱X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上诉人朱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XX律师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1.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把工程分包给常X施工给他算钱,只看常X完成的工程量和爆破效果,上诉人没有参与施工,所以不是购买常X的爆炸物。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五个矿山中我们购买的自制炸药的费用及数量最少,刑期却没有体现从轻处罚。其和谭X都有自首情节,谭X购买的自制炸药的费用是上诉人的2倍,购买的自制炸药的数量是上诉人的7倍,谭X的量刑建议为5年6个月至6年,上诉人的量刑建议为4年8个月至5年6个月,但谭X的刑期短,对上诉人不公平。3.扣押的现金10万元应予退还。常X从来没有给予上诉人回扣,也没有跟常X干过活,说明没有违法所得,扣押的10万元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家人打电话索要的,并且同案中的谭X也没有缴纳违法所得。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最终,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朱X及其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量刑不均衡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原审被告人购买爆炸物的情况,原审中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二审中依法认定的新的量刑情节,兼顾原审各原审被告人的量刑等情况,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朱X的量刑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朱X量刑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民事业务部主任。第二届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专家,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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