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法院查明,2022年某天,山东省某处楼房发生爆炸,造成三人当场死亡,四人轻伤、七人轻微伤,同时造成楼体损毁,楼外墙墙体损坏,楼内住户财物受损。爆炸发生的原因系常X(另案处理)在室内拆解双响炮(又名“二踢脚”)烟火药所致。经查,2020年以来,常X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拆解双响炮烟火药、购买黑火药制造PVC管引爆装置,用柴油和化肥混合自制炸药,以提供爆破服务的方式非法买卖爆炸物。
被告人朱X承包开采山石工程,因山上石头太硬需进行爆破但无法联系到爆破公司,后通过网络结识常X,并在明知常X等人没有正规手续并使用自制炸药开山炸石情况下,仍向常X购买自制炸药,让常X等人为其在承包工地进行爆破作业。被告人朱X共向常X支付购买自制炸药及爆破费用20次,共计454700元,经核算,朱X向常X非法购买烟火药至少81.96千克、自制炸药至少7479.36千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X明知常X无爆破资质,使用自制炸药爆破,仍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朱X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上诉人朱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XX律师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1.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把工程分包给常X施工给他算钱,只看常X完成的工程量和爆破效果,上诉人没有参与施工,所以不是购买常X的爆炸物。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五个矿山中我们购买的自制炸药的费用及数量最少,刑期却没有体现从轻处罚。其和谭X都有自首情节,谭X购买的自制炸药的费用是上诉人的2倍,购买的自制炸药的数量是上诉人的7倍,谭X的量刑建议为5年6个月至6年,上诉人的量刑建议为4年8个月至5年6个月,但谭X的刑期短,对上诉人不公平。3.扣押的现金10万元应予退还。常X从来没有给予上诉人回扣,也没有跟常X干过活,说明没有违法所得,扣押的10万元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家人打电话索要的,并且同案中的谭X也没有缴纳违法所得。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最终,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朱X及其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量刑不均衡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原审被告人购买爆炸物的情况,原审中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二审中依法认定的新的量刑情节,兼顾原审各原审被告人的量刑等情况,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朱X的量刑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朱X量刑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秀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