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前,原告育有两女,被告育有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23年5月,原告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联系或见面。2024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通过调解程序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2.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3.双方其他无争议。
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再婚夫妻感情破裂问题。原告首次起诉离婚未果后,双方关系未见改善,持续分居且无任何联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程序,使双方达成一致,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注重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司法态度。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的调解工作有效地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纠纷,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手段,尤其在家事案件中,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情感,避免因对抗性诉讼带来的二次伤害。
同时,本案也提醒公众,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深入沟通。婚前的充分了解和感情基础的建立对于婚姻的长久至关重要。在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通过法律途径和平解决,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