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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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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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被告人常某,因怀疑其兄长的死亡与兄嫂郑某有关,对郑某怀恨在心。2024311日,常某携带预谋的刀子前往郑某住处,因住宅归属问题与郑某发生争吵,随后常某用携带的刀子刺向郑某胸部,导致郑某当场死亡。

判决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常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

案件分析

本案中,常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预谋性,他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并在与被害人争吵后立即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的证据链条完整,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均指向常某的犯罪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常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尽管在庭审中翻供,但法院仍酌情从轻处罚。然而,由于常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其教训是深刻的。常某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此案提醒人们,在面对家庭矛盾和纠纷时,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极端和非法的手段。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尽管常某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极其严重,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法院对其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