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请求确认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诉称:2010年申请人在某单位工作,在2012年 10 月份被申请人收购了此单位,并且给申请人缴纳了2012年11月至2014年03月保险。从2014年4月份后车队承包给了物流公司,但后来物流公司换了好几家,保险一直没有给缴纳。现请求确认从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进行答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请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要求确认与其自2014年4 月至2020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已超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适用于仲裁时效。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向本委提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