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某在被申请人A公司处工作,后因加班费、赔偿金、工资劳动争议,申请人王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6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扣发的2023年4月份工资20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份工资2206.9 元(2023年8月2日申请人将该请求金额变更为986.9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8200.06元;
五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27.57 元。
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第三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裁决如下:
一 、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工资差额2000.00元;
二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9708.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