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3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是饲料公司的业务员,被告卢某从事生猪养殖期间多次通过原告购买该公司生产的猪饲料。因两被告欠公司的货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卢某给原告赵某写下欠条,承诺2023 年 7 月底还请欠款 43000 元。但两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
原告赵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3000 元,并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卢某欠付原告赵某货款 43000 元,自 2023 年 10 月起至2024 年 7 月止,于每月 15 日前支付原告 4300 元;
二、如果被告卢某未按上述任一期间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卢某还应支付原告赵某逾期利息(以剩余欠款为基数,自2023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原告并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调解后原、被告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38 元,由被告卢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