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3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 年 7 月 11 日 14 时 45 分许,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左转时,与欧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欧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欧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欧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欧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9659.40 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欧某交通事故各项损失 80000元;
二、被告赵某若不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欧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欧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818 元,由被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