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7 年,被告胡某与原告之母田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应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2000 元支付至原告母亲指定的账户内。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尚有抚养费欠付。
小A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抚养费78000 元;自 2023年 8 月起,被告应于每月 1-3 日期间将抚养费 2000 元支付至原告法定代理人指定的账户内;2.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母亲田某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母亲田某应当对原告进行抚养、教育,被告胡某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截至 2023 年 9月,被告尚欠原告抚养费 63000 元(2000 元×37 个月-7600 元-3400 元), 自 2023 年 10 月起至原告年满 18 周岁止,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 元】。
关于被告主张应当减免抚养费的意见。如前所述,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被告现主张要求免除该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抚养费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交了居住证明、物业费缴纳凭证、租金转账记录、书面材料、借条复印件等证据欲证实其已退休,每月收入仅有退休金2900 元,另有其他多笔债务,且目前在外租房居住,房租亦由其儿子支付,经济状况极差等事实,但被告又自认名下有公司及其他房产、营业房等财产,且自 2020 年9 月至 2023 年 9 月被告亦一直如约支付抚养费,综合以上事实,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力证据证实其收入情况明显降低,存在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的情形,故对于被告减少抚养费金额的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A 抚养费 63000 元;
二、自 2023 年 10 月起至原告小A年满 18 周岁止,被告胡某每月支付原告小A抚养费2000 元;
案件受理费 688 元,由被告胡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