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4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系韩某和被告卓某的婚生女。2016 年5 月,韩某和被告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小A由女方韩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原告养费每月1000 元,每月月底打到韩某指定的银行卡内,直到原告满 18 周岁。但在协议签订后, 被告只支付了原告一个月的抚养费。
原告小A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份期间的抚养费 85000 元;自 2023 年6 月份起、被告按每月 1000 元支付原告抚养费;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原告之母与被告卓某在2016 年 5 月离婚时约定:原告小A由其母韩某抚养,被告卓某每月月底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被告只支付了两次的抚养费共计 2000 元。对于被告转交的4000 元,明确为原告的医疗费,不应计入抚养费内,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016 年 5 月份至 2023 年 5 月份的抚养费 85000 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经支付了2023 年 6 月份的抚养费,对于原告关于自 2023 年 6 月份起,被告按每月 1000 元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当为自 2023 年 7 月份起,被告按每月1000 元支付抚养费至原告满 18 周岁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卓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A 2016年 5 月份至2023 年 5 月份的抚养费 85000 元及 2023 年 7 月份的抚养费 1000 元,共计 86000 元;
二、被告卓某自 2023 年 8 月份起,于每月的 28 日之前支付原告小A的抚养费1000 元至户名为韩某的银行卡号账户内,直至原告小A满十八周岁为止。
案件受理费 963 元,由被告卓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