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贩卖、运输毒品990多克,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等7人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运输,其中张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6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总重约19.76克)海洛因350克,多次贩卖给何某甲基苯丙胺21.2克,总价990.96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秀玲律师接受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辩护,赵秀玲律师立即预约会见了张某某,认真听取了张某某的意见,张某某表示只认可贩卖给何某毒品的事实,其他指控均不予认可,张某某陈述:因与罗某某和江某某认识,罗某某和江某某让其帮忙开车去武汉接他们,自己不知道车内藏有毒品,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联系办案检察官,了解案件情况,并同时递交手续阅卷,复制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过详细阅卷后,发现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虽然达不到无罪的效果,但可以通过证据之辩达到从轻判处的效果。经与张某某沟通,张某某同意律师的辩护方案,庭审时律师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990.96克有异议,张某某仅向何某贩卖毒品21.2克,没有运输毒品,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一、起诉书指控的第3笔,张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0克,直接证据仅有江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起诉书指控的第7笔,张某某和郑某某运输毒品,向罗某某购买毒品的证据有罗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何某的证人证言,但该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达到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因此,该两笔指控依法不能成立。三、庭审时张某某明确认可向何某贩卖海洛因21.2克,张某某本人吸毒,当庭陈述毒瘾大,每天吸食多次,张某某以贩养吸,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四、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以上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以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评析
对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国家是严厉打击的,而且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取证比较难,客观证据较少,大部分都是主观证据,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辩护人应从证据入手,通过找出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以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为切入点,虽然不能达到无罪的辩护效果,但能促使法院可以从轻判处,达到罪轻辩护的效果,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